昨天(2月12日),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某教师进修学院5位游客要求港中旅国际旅行社赔偿其损失共11165元的诉求。原因是旅行社行程变更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,而非人为。5名游客表示将继续上诉。
2006年7月13日到7月26日,港中旅国际旅行社受某教师进修学院委托,组织约60位老师赴西藏-拉萨-泽当-林芝-日喀则-西宁等地进行为期13日的游览。但由于当时当地政府规定,布达拉宫每日最高只能接待2300人,其中每日只给旅游团队门票1600张,并规定每20人一组,每5分钟放行1组。为此,港中旅将此团60人在7月22日分三批进入布达拉宫。当日15点待全团参观完毕后立即乘车前往纳木错进行游览,由于当时突降大雨,山体滑坡,车辆无法前行,最终57名游客同意回撤,故造成纳木错未能成行。团队回京后,港中旅即向游客道歉并赔付每位游客600元,全团55位游客接受了此方案。另有5位游客坚持认为,由于旅行社变更了布达拉宫的参观时间,才造成了延误,从而赶上了路上的山体滑坡,要求更高的赔付。
昨天,宣武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,根据《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》中的相关规定,旅行社变更布达拉宫参观时间系受“限量参观”规定影响,属于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原因,不应归责于旅行社。另外,未能参观纳木错也是因为遇到了泥石流,旅行社征求意见后返回符合合同规定。因此,法院表示维持北京市旅游局服务质量监督所的调解意见。但记者了解到,目前这5位游客依然表示将上诉。 (记者 刘春蕾)